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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利益之自决与法制上畴隙之填补
http://www.shqzjddna.org/      2013-07-26 10:49       来源:上海亲子鉴定中心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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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日本法而言,所谓不受婚生推定之婚生子女之理论,不论是采重视受胎期间夫妻同居之有元的外观说抑或重视起诉时家庭和平之有元的家庭破绽说,因为肯认排除婚生推定,而不适用否认之诉,改依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之诉除去法律上表见亲子关系,所以在起诉权人及起诉期间之限制上相当宽松,此种情况易使第三人之起诉侵害家庭成员之隐私,甚且对于子女之利益保护欠周,身份关系安定性亦有不足。此种解释论上之权宜方式,虽有助于解决立法上之缺漏,使身份关系更接近真实主义,但亲子关系之本质仍重在安定性与真实性之折冲上,尤其当事人之意思(此处所指当事人即子女、生母以及受推定之父)更应充分予以尊重,法制上应该考量的是,何时提供真实解明之途、又何时应封闭此真实解明之途,至于解明与否则由当事人权衡本身利益后为之。

补充说啸的,外观说的情况,在外国之立法例(如德国)应为排除推定之原因情况,该子女即为非婚生子女;而如家庭破绽说的情况,在外国立法例(如德国)亦为子女诉权发生之原因。因此,绝非如日本解释论上之适用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之诉广开诉权人之门与提诉之可能性。故承认子女之否认权可适度填补此法制上之缺漏。不过,从贯彻真实主义的角度言之,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之诉实乃最易接近真实之诉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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