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1969年《家族法改革法}(Family Law Reform Act, 1969,以下简 称69年法)规定,不论否认子女或确认亲子关系,法院均得依当事人之申请,指示(direct)当事人为血液鉴定(第20条) ,且于当事人不遵指示时,法院得依该拒绝遵守指示之情形,进行适当的事实上推定(第23条第1项)。以下就英国亲子法上科学性证据(血型及DNA鉴定)的运用,分别加以介绍:
(一)血液鉴定
英国69年法的理念,是对遗传学、生物学进步成果表示信赖,倾向于真实的血统主义,并以消除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间的差别待遇、尊重子女知悉真实的重要性及血缘上之父应负扶养义务的认识,作为该法的基本立场。
依血液型的符合程度来判断亲子血缘联系存否,在英国的法制史上,虽然向来采取较为保留的态度,但随着科学的发展亦逐渐转为积极。69年法,不但承认在否认亲子推定②之诉中得以血液鉴定作为反证,对于不受亲子推定的子女,法律也明示应依证据优越原则来认定亲子关系。
69年法第20条赋予法院于审理否认亲子与子女确定父性时,得依当 事人的申请,为指示(direct)进行血液鉴定的权限。以及当事人不遵指示时,法院得依其不遵指示之一切情事,为适切的事实推定的权限。但此种指示,限于民事诉讼中为之,不得发出与民事诉讼元关之血液鉴定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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